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管理处工程相关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的单位委托及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化使用,根据《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相关服务类零星项目,是指基建管理处管辖范围内服务费<10万元的各种工程相关服务类项目。服务费≥10万元的工程相关服务类项目按《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提交招标采购中心按流程执行采购。
费用以单项合同价为准。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监理、设计、勘察、图审、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建筑沉降及垂直度监测、测量测绘、消防第三方检测、防雷第三方检测、人防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土壤氡检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环评报告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环评检测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原则上从校招采中心设立的库中抽取,因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形需直接委托的需报处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招采中心审批。属于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按签订的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及其从合同执行。
第三条 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 直接委托单位原则:曾承接过校内项目或经过咨询、调查,以往表现服务质量高,配合度好的单位;服务便利的单位;利于项目推进、实施的单位。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服务费<5000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5000元≤服务费<1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批。
第八条 1万元≤服务费<2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审批。
第九条 2万元≤服务费<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科室提交处务会议研究。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有标准合同范本的应尽量采用标准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 合同初稿由项目负责人初审后,报科长、总工、分管处长及处长依次审批,双方签字后送招采中心盖章,确立合同。
第十二条 服务类费用结算由本处负责审核、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政策文件若有修改,从其规定;凡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实行,基建管理处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