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类诉求、来函事项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效,高效回应师生及校内各单位诉求,结合基建管理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来函、师生投诉、业务咨询等相关事项的受理、办理、反馈、归档全流程工作。
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正式文件、工作通知、会议纪要、专项督办等常规公文,按学校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项工作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师生为本、高效服务。立足师生需求,快速处置基建保障问题,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二)归口管理、责任到人。严格按科室职责归口承办,明确经办人员,分级压实工作责任。
(三)限时办结、闭环管控。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要求,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四)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强化内外协同对接,主动沟通会商,杜绝推诿拖延。
第二章 事项分类与限时办结
第四条 按照事项紧急程度、风险等级、办理难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限时办结。所有办理时限自事项受理登记当日起计算。
(一)重大紧急类事项:存在安全隐患、设施突发故障,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及师生基本生活的事项。24小时内完成响应核查、启动处置工作,48小时内与诉求方确认处置方案及预计完成时限,留存完整工作记录。
(二)一般事项类事项:常规基建业务咨询、普通维修对接、一般性工作协调等流程简单、无需复杂调研审批的事项。3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并正式回复诉求方。
(三)复杂事项类事项:涉及工程论证、技术方案比选、工程变更、预算调整、大修立项、多部门协同会商等需实地调研、逐级审批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向诉求方反馈办理进展、说明相关情况;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解决方案或正式处理意见。
第五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流程复杂等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承办科室须在时限届满前提交延期申请,明确延期理由、当前办理进度及新办结时限,经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并第一时间告知诉求方。
第六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舆情风险、影响校园稳定的紧急事项,实行先处置、后补手续,边处置、边报备工作机制。优先开展隐患排查、应急整改,严禁以手续不全、流程未走完为由延误处置,处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审批及归档手续。
第三章 办理流程与实操要求
第七条 经办人员接件当日完成事项登记,明确诉求内容、紧急等级、责任主体,报负责人阅批后立即启动办理流程,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推进处置工作。
第八条 经核实不属于本处工作职责的事项,1个工作日内告知诉求方,予以退回或协助转接至对应职能部门,全程留存流转记录。
第九条 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事项,由本处主办科室牵头统筹,通过专题会商、书面征询、现场对接等方式协同推进,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后集中反馈,杜绝推诿扯皮、拖延滞后。
第十条 事项办结后,经办人员及时向诉求方反馈处置结果,确认办结无误。同步整理工作台账、佐证材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归档,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四章 督办与责任管理
第十一条 处办公室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对事项受理、办理进度、时限执行、办结质量实行全程督办,定期通报办理情况,督促各科室按期保质完成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存在超时办结、敷衍应付、推诿扯皮、处置不当等问题,引发师生重复投诉、负面舆情或产生安全隐患的,依规追究相关科室及经办人员工作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