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基建管理处的工程和相关服务合同管理,包括基建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合同。
第三条 工程相关服务项目及单项2万元以上(含)的施工、改造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基建管理处工程建设科负责对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签订、履行及存档等工作,工程信息科负责对合同进行登记、编号、统计及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合同在正式签字盖章前实行会签程序,会签合同时,应附上会议纪要、基建工程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支撑材料。合同会签完成后,乙方提交正式合同文本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核对,确保正式合同与会签合同完全一致。
第六条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报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合同签署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科科长、分管基建的副处长会签审核、基建管理处处长签署。
(二)项目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科科长、分管基建的副处长、基建管理处处长会签审核,送分管校领导签署。
(三)项目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科科长、分管基建的副处长、基建管理处处长、分管校领导会签审核,送校长签署。
(四)基建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合同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及单位分管领导会签审核,送工程建设科、分管基建的副处长审核,基建管理处处长审核签署后,视项目合同金额大小,送相应级别领导签署。
第八条 合同盖章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盖章前工程信息科对会签合同进行登记和编号,加盖合同编号章。
(二)手续齐全后,由项目负责人将会签合同连同其它几份合同送至招标和采购中心加盖招标采购合同专用章。
(三)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签字盖章后的会签合同与正式合同应及时交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合同时应登记并按工程项目名称归集存放。
第十条 合同有国家和地方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采用示范文本。对金额小、履行期限短的,可适当简化合同,但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合同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括进度要求等);
验收标准及方法;
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合同填写不得留空,无实际内容的应填写“无”或以“/”标示。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明合同正式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当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二条 合同编号规则:基建管理处相关合同:福大基建-JS +4位数年份+3位数流水号,基建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合同福大基建-XY+4位数年份+3位数流水号。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合同履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积极履行合同(如工程签证、竣工验收等),并敦促合同相对人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相对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项目负责人及分管基建的副处长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原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分管基建的副处长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解决;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解决诉讼争端,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原《基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