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控制和预防廉政风险,根据《福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福大基建〔2023〕3号),结合基本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三)实事求是,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迎合承包人利益而变更。
第三条 设计文件经批准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形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因国家政策、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
(二)因学校总体规划改变引起的;
(三)因改变使用功能、用途、建筑布局、建筑标准等引起的;
(四)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的;
(五)使用单位(建设单位)为完善、改进使用功能而提出的;
(六)因自然条件如现场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有较大出入而需修改原设计文件的;
(七)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八)因供货条件所限,需调整材料品牌、品种、规格的;
(九)其它自然条件、客观条件不可预见因素而引发的。
第四条 按照变更后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涉及下述变化:
1.改变规划布局;
2.改变外观效果;
3.主要使用功能变化;
4.重大材料、设备标准、规格、档次的变化。
(二)一般设计变更指除了重大设计变更规定的内容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所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提高原造价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出设计变更图或设计修改补充通知。
(三)使用单位在工程招标后确因教学科研等需要提出新的使用需求或要求调整设计的,使用单位应向基建管理处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交完毕,不得随意变更、干预施工。
(四)承包人或监理人因自然条件、施工工艺、供货条件等原因要求对施工图作出变更,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报告写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预算并附上佐证材料。
(五)由于承包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不当或工序衔接错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学校不予认可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六)监理单位是工程设计变更的第一核查责任人,必须对工程变更技术、经济分析认真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避免因变更审批引起的费用损失或工期延误。
(七)设计变更往往专业性较强,项目组上报会议研究前,应将相关内容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或市场调查,提出项目组专业建议。
(八)工程设计变更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进行估算,项目组视变更的估算造价情况,报基建管理处工程建设科逐级申报审批。
1.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低于合同价的3%时,单项估算金额<5万元,项目组报基建管理处工程建设科审批;5万元≤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报分管处领导审批;10万元≤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提交基建管理处办公会议审批;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报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3%(含)且低于10%时,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由基建管理处办公会议审批;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的,报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含)时,单项估算金额<100万元,报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单项估算金额≥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我处同意确认方为有效。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应由项目责任人发给承包人和监理人。未经我处同意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不能作为施工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先出图再施工不得事后补图。若遇特殊情况按有关部门协调会议纪要先行施工,应及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为无效变更图(变更通知)。无效变更图(变更通知)不能作为竣工资料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基建管理处承担。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来制定的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