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基建管理处工程相关服务类零星项目
委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管理处工程相关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的单位委托及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化使用,根据《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相关服务类零星项目,是指基建管理处管辖范围内服务费<10万元的各类工程相关服务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监理、设计、勘察、图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消防第三方检测、防雷第三方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土壤氡检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环评报告编制、环评检测等。费用以单项合同价为准。
第三条 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条 直接委托单位原则:曾承接过校内项目或经过咨询、调查,以往表现服务质量高,配合度好的单位;服务便利的单位;利于项目推进、实施的单位。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服务费≤5000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5000元<服务费<1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批。
第八条 1万元≤服务费<2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审批。
第九条 2万元≤服务费<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科室提交处务会议研究。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有标准合同范本的应尽量采用标准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 合同初稿由项目负责人初审后,报科长、总工、分管处长及处长依次审批,双方签字后送招采中心盖章,确立合同。
第十二条 服务类费用结算由本处负责审核、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政策文件若有修改,从其规定;凡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基建管理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