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建管理处的廉政建设,确保我校建设过程的高效、廉洁、合规、有序,按照教育部《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和我校廉政建设方案要求,结合基建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地方和学校各级组织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和法规,切实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2.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4.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各项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5.严格执行校监审处、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会议纪要精神,自觉按管理权限办事。
6.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做到建设合同与廉政合同的双签制,即与乙方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协议(见附件)。
7.修缮入围单位必须签订廉政协议。
8.不得向乙方单位索取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9.不得参加乙方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商品等。
10.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11.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自己所管理的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12.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13.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校纪检、校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发挥基建管理处广大职工的监督作用。
本行为规范请有关人员务必认真执行,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戒、警告、扣发津贴(含奖金)、留岗察看及党纪、政纪处分,若触犯法律,则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协议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