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办〔2019〕2号)和《关于推进福建省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闽教纪〔2013〕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本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师生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规范。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全局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处发展规划、目标定位和发展战略的确定与调整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或举措等重大事项。
(四)处重大工作布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五)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落实工作。
(六)处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与重要调整。
(七)处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追加调整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九)对本处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十)处相关校园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由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处领导班子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二)对处内党员、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党政纪处分的建议。
(三)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人选的推荐。
(四)校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处改革、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
(二)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三)其他需要由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即3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除人员经费、水电费和基建工程款等以外)的项目支出。
(二)未列入处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
(三)其他需要由处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本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 处办公会由处长主持,成员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科长组成,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处长提出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会议议题。本处办公会议题原则上由处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班子成员提出,报请处长确定。
(二)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相关的内容材料由处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或项目组)准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会前要做好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准行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会议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会议成员。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会议实行一题一议,会议内容的相关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做简要说明,会议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根据会议的需要,会议可请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五)会议记录、纪要和归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载清楚,会后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决定、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决议、会议材料等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处长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已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科室和负责人,工程信息科负责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会议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处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程信息科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