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防火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要求公司两级应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工地(车间)应按《消防法》规定成立义务消防队,接受消防安全训练,带头进行火灾抢险,并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防火责任制,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责任到人。
4.工地(车间)的仓库、材料间、配电室、木工棚、乙炔站(房)等设施和职工宿舍、食堂均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情况,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疏通。
5.严禁在配电室、木工棚、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6.现场需要明火作业,应事先办理动火证,按规定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监员同意或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批准,方可实施。
7.明火作业时,作业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与易燃易爆物品、临时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8.明火、电(气)焊割、防水等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检查是否留下火种(苗),确认安全无隐患后,作业人、监护人方准离开。
9.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严禁私拉乱接,临时设施照明一般应使用安全电压,功率不大于60W。
10.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或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贮存、保管和使用。
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2.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编制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3.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4.配电室、仓库、木工场所、乙炔站(房)、职工宿舍、食堂等易燃易爆场应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池,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用水量,立管直径在2寸以上,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保证水压和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5.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材料等物,确保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6.不定期邀请公安消防人员到现场进行消防演练指导。
7.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运输、使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1.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和注意事项,掌握必需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2.所属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统筹派员参加上级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或演练。
3.所属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员工中开展多种形式(如会议、录相、挂图、答卷、墙报、标语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
4.工地应根据工程特点、进度、结构变化、不同工种等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每半年对项目部相关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如消防、灭火、安全用电、救护等进行一次培训,熟知《应急与响应程序》中的具体内容和职责,提高实战中自防自救能力。每半年培训一次义务消防员,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熟知防火知识。节假日前后,应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班组应结合本班组的作业环境、气候、工作内容和工人的思想、情绪等情况每天进行班前消防安全方面的教育或讲解。
6.电气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掌握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7.全体职工应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各项活动,不断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四、现场明火管理制度及防火交底
1.各工地(车间)应成立义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布置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现场(车间)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动火手续或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同意,方可动火。
3.明火作业前,应由专业工长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明火作业对周围构成的威胁。
4.明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
5.如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确认火种完全熄灭,方可离开,防止死灰复燃。
6.各工地(车间)要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池、管的水源充足,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7.在临时工棚内不得使用“三炉”,不得使用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
8.不得私自拉接用电线路,防止短路,触电或火灾。
9.办公、生活区、施工作业区应分别设置吸烟处(室),不得随意吸烟。
10.严禁出现“三合一”厂房(即指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合并在同一建筑内,无防火分隔的厂房)。
11.宿舍、发电机组及其控制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12.现场(车间)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范储存、运输、使用。
13.在食堂、仓库、宿舍、乙炔站(房)、木工场等场所应按要求配足配齐相应的消防器材,配电室应配备干粉火器。
14.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动火等。
五、木工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原则上应修建在远离火源的地方,且应放在上风处。操作间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
2.门应向外开,在醒目处设置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并明确责任人。
3.防火区应有木工组长专人负责,严禁使用“三炉”。
4.不应有人员住宿,不得动用明火,严禁吸烟。
5.易燃物(含锯屑)应及时清理、班后彻底清理。
6.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对作业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7.动力及照明用电安装应由专业电工进行,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电线架设、闸具、熔断器、漏电保护器等参数应与设备容量相匹配。开关箱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及废料。工作完毕应拉闸断电,并经检查确无火险后方可离开。
六、配电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工地配电房的面积应大于9㎡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五防一通”,门应向外开。
2.配电房应在醒目处配备干粉灭火器,内外各一支。
3.配电房及一切电气设备由专职电工按施工用电规范进行布设。
4.电工应及时进行检查,测试负荷变压情况,杜绝电器带病超负荷运转,防止短路和引起配电房火灾。
5.配电房的管理、防火责任人由电工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配电房的设施。
6.配电房应张挂安全防火标志。
7.配电房应设置在离负荷最近的地方,以利电量应用,避免超负荷而引起火灾。
七、建筑工地临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临时设施应尽可靠搭建在离开建筑物以外并不得搭建在架空线路下方,距离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2.临时设施应尽可能距离食堂、变电房不应小于12m。
3.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内的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4.临时设施内的生活照明用电应有专业电工统一布置,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或接地)。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5.办公区应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开,办公区应按规定合理配备配足消防器材、设施,并明确责任人。
6.办公室内严禁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7.在办公室内不宜吸烟,丢弃的烟头应确认熄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