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福州大学基建管理处公章管理,保证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一条公章由处长指定专人保管。公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条 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三条 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四条 公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公章需停用:
1、单位名称变更;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六条 公章停用,需及时将停用公章送校机要室封存或销毁。
第二章 公章的使用
第七条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印应先由分管处领导或处长批准。
第八条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使用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宜用印的要说明情况,对不符合手续的予以拒绝。处内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强行要求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使用公章应及时办理用印登记手续。包括序号、用印日期、内容摘要、用印数、经办人、审批领导、备注等。
第十条 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如确有特殊需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公章仅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