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公共租赁住房各住户:
为进一步落实省直及我校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校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福州地区大学城限价商品房购房规定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上级机关的相关工作检查。学校将于近期开展违规租赁公租房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资格审核
对现租住校公租房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或距前一次出具无房证明时间已超过两年的租户,须于2016年10月14日之前重新向学校基建资产管理处(行政北楼东105室,联系电话:22865861)提供福州市区及闽侯县无房证明(含职工本人及配偶)。
二、违规租赁公租房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违规租赁公租房。
1、校职工(含配偶)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及闽侯县界内距我校旗山校区周边8公里范围内已有私房(含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但仍然租住学校公租房的。
2、校职工自动离职、辞职、被学校解聘等情况下,仍租住学校公租房的。
3、校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已去世,其学校公租房应退还学校而未退还的。
4、虽符合租住学校公租房条件,但将公租房用于转租、转借的(即非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
5、应在2016年10月14日之前向基建资产管理处提供无房证明而未提供的。
三、违规租户处理
存在以上5种情形的违规租户,务必于2016年10月14日前到基建资产管理处(行政北楼东105室,联系电话:22865861)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拒不退房的将于2016年11月开始按现租金三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金额收取房租并责令限期退房。
欢迎全校职工举报违规住房线索,举报电话:22865861。
校公共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