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福大国资〔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采领导小组)会议议事程序,推进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会议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与《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实施办法》(福大委〔2022〕12 号)、《福州大学专题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福大委〔2022〕13号)等校内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采领导小组会议是专题研究和决策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领域招标和政府采购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招采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坚持“事前调研、依法依规、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实事求是”的议事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招采领导小组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研究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审定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的采购与
招标实施方案;
(三)审批法定限额标准以下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审批紧急重大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听取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组(以下简称“监督工作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购单位等单位的工作汇报;
(六)对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招采领导小组会议议题一般应由议题提请单位提出,经招采中心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招采领导小组组长)审定。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六条 议题提请单位应在会前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简明扼要的议题背景材料报告或建议方案,经项目主 管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在会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到招采中心。招采中心负责将会议议程、议题等会议相关材料在会前发送招采领导小组成员审阅。
第七条 招采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或重大事项经组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
第八条 简单事项可以采取线上会议形式召开。对采购与招标任务紧急的项目或突发情况,来不及召开招采领导小组会议的,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并由招采中心做好相关文档台账和存档备查工作。
第九条 招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参会人员。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可以委托熟悉议题、且能够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的人员参会。如会议议题涉及重大法律关系的,还应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第十条 对招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的,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议题提请单位负责 人应当到会汇报;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牵头单位应做好协商沟通工作并负责汇报。
第十二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先由提出议题的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汇总与会成员意见后,形成决定或倾向性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末位表态并提出明确意见,会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可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明确决议的具体内容;如意见无法统一,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参会人员表决,赞成者需达参会人员的2/3 以上。
第十五条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议事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后再行研究,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招采中心对通过的议题形成书面决议并送达议题提请单位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执行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 决议的实质性内容。如确需调整,应提请招采领导小组会议再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监督工作组和招采中心按照职责对决议内容开展督办执行工作。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招采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