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现根据《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管基建的校领导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三条 基建管理处工程建设科对基建项目相关合同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对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签订、登记(备案)、履行及存档等工作的规范化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所有基建相关合同在正式签字盖章前实行草签程序,项目负责人、分管该项目的科长、分管基建的副处长、基建管理处处长、分管基建的校领导,逐级审核草签。草签合同时,应附上会议纪要、收费依据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五条 草签合同完成后,应加盖骑缝章。乙方提交正式合同文本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核对,确保正式合同与草签合同完全一致。
第六条 双方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与草签合同应及时交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合同时应登记并按工程项目名称归集存放。
第七条 基建合同专用章由基建管理处负责管理,由工程信息科科室负责人或指定正式在编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盖章时应确认程序完整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前需经过招投标、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等其它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有国家和地方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采用示范文本。对金额小、履行期限短的,可适当简化合同,但应包括一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合同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括进度要求等);
(七)验收标准及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报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属基建管理处归口管理的基建项目合同进行统一的合同编号管理,合同编号规则:基建工程合同JJGLC-JS +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修缮工程合同JJGLC-XS +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