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校长办公会议(2015年第9次)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和《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基建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基建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组成员、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监督员)组成。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基建招标工作组设监督人员对招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分类标准
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分为社会公开招标、校内公开招标和其他方式发包。
第九条 根据《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学校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以下标准内,可以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万-30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30万元人民币的;
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密封报价)、询价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发包。
第三章 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社会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已经校长办公会确认;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且图纸经过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 采用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招标项目申请书》获批后,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组织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学校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控制价;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整理、提交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
(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基建招标工作小组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提供项目招标所需材料等。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招标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及规范,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控制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确定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十六条 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后,基建项目组对其进行初审后,提交基建招标工作小组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单位开会讨论确定,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基建招标工作小组将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上报校监察审计处审计核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政府指定媒体和招标采购网上发布。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和质量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社会公开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人要求向投标人出售,收费应当合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资格审查文件;
(四)商务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改变招标方式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开招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的监督人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之前,须向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提交书面的招标投标情况。如果重新招标后所有投标依旧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改变招标方式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在评标结束后,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等有关事项按规定时间在政府指定媒体和招标采购网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3个日历天,中标结果公示10个日历天。
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发出。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六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四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整理后归档案室存档,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校内公开招标
第四十九条 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招标事宜。
第五十条 校内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应由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会签,并将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上报校监察审计处审计核定。
第五十一条 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由专业工作组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校内公开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三条 校内公开招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时,由招标人的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必要时,可邀请教师代表参加。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校内公开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之前,须向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招标投标情况。如果重新招标后所有投标依旧被否决的,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改变招标方式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十九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等有关事项,由专业工作组按规定时间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公示5个日历天。
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二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一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四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过程的完整资料整理后归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其他方式发包
第六十五条 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以下的,由基建管理处处务会讨论确定发包方式和实施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七十条 对向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基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答复并处理;对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投诉的,基建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详尽部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